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年1月1日-6月30日之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截至年5月10日,部分企业(名单详见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通报”)没有完成年报公示。特此督促提示名单所列企业务必于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互联网IE浏览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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