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放生活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外来物种侵袭,政治假借宗教名义的放生活动,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计划。放生活动应符合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做到科学合理。
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放生活动所投放水生生物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标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
形式合法、安全组织。放生活动应符合国家对集会、治安管理、社团管理的法律要求,确保放生活动有序安全。
三、放生生物物种要求
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水域内,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始或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
投放时间及品种应符合《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繁殖保护期间不得投放危害其他水生生物繁殖的品种。用于放生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四、规范放生活动程序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对放生活动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段、地点等事项进行监管。放生活动实行申报许可制度,放生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放生活动应当在放生所在地渔政、苗种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放生活动期间对所投放水生生物进行现场勘验和监督,确保投放品种、数量、规格等有关信息与审批一致,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生或不按规定放生的进行严厉打击。放生活动组织者应严格按照审批事项开展放流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报审批部门同意,并服从主管部门现场指挥,保证参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放流活动有序,安全进行。
宗教团体实施放生活动的,应先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域的宗教放生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开展放生活动的要取得民政部门同意;多人参加的聚会放生活动的要取得公安部门同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放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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