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紧急命令如下: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1、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3、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4、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5、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6、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7、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上述命令,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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