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
门诊慢病
体检开始
开展新农合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开展好我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的就医负担,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新农合慢性病申报与鉴定工作的通知》(丹卫计办〔〕54号)要求,结合我市新农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新农合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工作。
新农合门诊慢病体检范围
凡患有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AA)、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的我市年参合农民,均可凭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患病的诊治资料(详见下条),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向合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患两种(含两种)以上慢性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含两种)以上慢病病种。已确认为慢病患者除外。
申请慢病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1)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患者与慢性病诊治医院、中医院、医院、二医院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慢病体检时限及地点
申请特殊慢性病补助的患者携带相关资料,于年6月1日-20日,就近医院、中医院、医院、二院进行体检,6月21日-30日新农合中心完成认定工作。7月份可进行新农合门诊慢病补偿。
慢病体检费用新农合政策
申请特殊慢性病鉴定应按要求做相应检查,如尿常规、尿微量蛋白、肾功、糖化血红蛋白、空腹血糖、血脂等。其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限门诊统筹未封顶人员),补偿比例为50%。
糖尿病门诊慢病的鉴定标准
在诊断为糖尿病的基础上同时合并下列并发症中的一项,且体检检查符合临床体征,可鉴定为糖尿病门诊慢病人员。
1.糖尿病合并糖尿病肾功能衰竭已行透析
2.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已行激光治疗
3.糖尿病合并急性心梗、心脏支架手术后或搭桥术后
4.糖尿病合并糖尿病足已截肢或肢端已死亡
5.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II期以上(不包括I期)
II期:微血管瘤,出血并有硬性渗出;
III期:出现棉絮状软性渗出;
IV期:继发性视网膜脱离,失明。
6.糖尿病合并糖尿病肾病IV期以上(不包括早期肾病)
IV期:临床肾病,尿蛋白逐渐增多,UALBmg/L,肾小球滤过率下降,可伴有浮肿和高血压,肾功能逐渐减退;
V期:尿毒症,多数肾单位闭锁,血肌酐、尿素氮升高,血压升高。
7.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心绞痛(要求心电图有缺血性改变)心梗、心衰II级以上
II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平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III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的症状。
IV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8.糖尿病合并脑梗(要求有肢体方面异常,不包括无躯体功能障碍的脑梗)。再生障碍性贫血(AA)鉴定标准
1.须提供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相关住院病志;
2.慢病体检结果符合AA临床诊断标准;
除外陈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自身抗体介导的全血细胞减少含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Evans)综合征、免疫相关性全血细胞减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纤维化症诊断标准。
系统性红斑狼疮鉴定标准
1.在医院接受过诊治,已明确诊断的(11项体征标准中,有≥4项阳性)。
2.目前仍有临床症状,且化验检查仍属于狼疮活动期。
血友病鉴定标准
1.有相应的临床表现。
2.实验室检查有支持血友病诊断的相关依据。
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鉴定标准
1.有乙肝病史;
2.ACT或AST≥正常上限2倍;(肝功)
3.HBV—DNA≥1.0×CP/ml;(病毒载量)
4.肝活检C≥2;
5.HBeAg或HBE阳性;
第1、2、3条必备。
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鉴定标准
1.有丙肝病史;
2.ALT或AST≥正常上限2倍;
3.抗HCV阳性,HCV—RNA≥1.0×CP/ml;(丙肝病毒载量);
4.肝活检C≥2。
第1、2、3条必备。凤城市新农合门诊慢病补偿标准
门诊性质及就诊机构
病种
报销比例
封顶线(每人/每年)
备注
特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
(限凤城市域内乡镇级、医院,医院)
糖尿病
(不包括化验及其他检查项目费用)
70%
1元
与其它门诊、住院补偿共同累计封顶线为8万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AA)
70%
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70%
元
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
70%
元
血友病
70%
元
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
70%
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农合不予补偿
(一)未按规定在准予开展此项工作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二)纳入门诊补助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医院门诊治疗的相关药费给予补偿,其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三)我省、市新农合诊疗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不予补助;
(四)超过认定有效期的,其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完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