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团结一心,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假借抗击疫情的名义,获取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严禁将在抗击疫情工作中收集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出售、提供或者泄露给他人。
三、严禁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恶意评论或者起哄闹事。
四、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行政拘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一律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上述禁止规定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人格尊严;自觉抵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到不泄露、不散布、不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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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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