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原则是,市区内人口居住聚集区域,居民相对集中的住宅楼纳入重点管理区管理;城市边缘地区主要公路两侧100米以内居民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管理区;陆续动迁形成的新居民住宅区。如像新区、振兴区四道沟大部分地区过去未纳入重点管理区的,这一次划归了重点管理区。对居民所在地是否是重点管理区域,居民可向居住地派出所咨询。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定,则由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论证,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可饲养身高35厘米以下,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规定宠物犬只,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需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养犬管理费,并携犬到指定动物诊所免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后,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养犬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300元。经批准饲养多只犬只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养犬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只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500元。经批准饲养的大型护卫犬每只犬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1000元。
该办法还将居民遛犬时间由原来的晚7时至次日早7时,调整为晚6时至次日早8时,其他时间禁止出户遛犬。并规定,我市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沿江景观路,市区内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为24小时禁止遛犬区域。
对未登记办证、交纳养犬管理费的,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收容犬只,并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