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现就公布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
二、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钸州市,营口市、皁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元
2.抚顺市、铁岭市.盘钸市,月标准为元
3.丹东市,月标准为元
三、自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基数上下隈标准的60%、70%、80%、9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不变,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上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年全省职工年平均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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