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民政局辩称: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下发的(1998)54号文件已经确认丹东市金属密封厂是杨敏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丹东市金属密封厂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工商局已经得到通知,不能直接依据政府批复的文件直接将集体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必须要经过企业转制程序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民政局与杨敏办理的一系列转制行为,包括产权出售协议、职工代表大会都是配合工商局的要求走形式,无论是否经过这样的形式,根据国务院鉴别私营企业的通知以及政府的文件,都早已确认了这个企业的所有权人就是杨敏,丹东市所有的类似企业都是辽宁丹东市中心医院按照这样的程序完成的企业转制丹东市金属密封厂不是唯一一家本案是历史遗留问题及国家政策变更而出现衔接不当的结果,不应当因为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故申请法院公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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