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烧纸及其他祭祀品的通告
为倡导文明祭祀,净化城区环境,打造优美、和谐的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抛撒纸钱和烧纸及其他祭祀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凤北路、凤山路、城后街、苗可秀街所构成的区域,包括邓铁梅路、绸厂全段,凤铧路龙源广场至新草河大桥路段为“禁烧”区。“禁烧”区内禁止抛撒纸钱,禁止焚烧黄香土纸等其他祭祀用品。
二、禁止在林地及其附近烧纸。
三、“禁烧”区内禁止销售纸钱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在城区内抛撒纸钱和在城区露天公共场所焚烧烧纸、花圈、死者遗物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阻扰、干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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