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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43号

发布时间:/1/:46:00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

  现将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丹东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发改委 市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68号),结合丹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工商、税务等部门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便捷高效原则。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工商、税务部门审批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压缩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规范统一原则。使用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业务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原则。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任务

  (一)主要内容。

  1.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受理申请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统一登记条件,优化服务方式。规范业务流程,按照《意见》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等要求,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规范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优化服务方式,制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登记咨询服务;向申请人发放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3.依托省级层面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应用机制。依托省工商局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数据交换,实现全市范围内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融合使用。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11月0日前)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市工商局依托省工商局)。

  第二阶段(年11月1日—30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试运行(市工商局依托省工商局)。

  第三阶段(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三、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负责全面协调全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省工商局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环境的改造升级。

  市国税局:配合省国税局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环境的改造升级。督促指导各地区国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地税局:配合省地税局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环境的改造升级。督促指导各地区地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市法制办:配合各相关部门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及时梳理和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发改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发改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成果应用。

  “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法规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加强业务培训。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换照指导。

  年1月1日前成立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区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市工商局要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各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各地区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做好逐级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

  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

  为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自年1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对照《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3.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年报或向其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报送年报。

  4.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持营业执照到管辖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5.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6.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7.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注:请登录辽宁省工商局门户网站(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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