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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

根据《丹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丹教〔〕4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职教中心招生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年12月31日前出生)。新生入学报名时间全市统一安排在8月21日—8月24日,新生入学后各校要指导学生家长填写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信息表,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要注重搞好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学校不得拒绝本学区内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2、市(区)内初中招生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及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录取。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六年级学生对口升入本校初中部。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的同时交验学生父母(监护人)户口簿和房照。学生住址认定主要责任在学校,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各乡镇的初中招生,要在开学前(具体时间由各乡镇确定)由小学校长、村委会主任、教育助理带队,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明确中小学责任,办理交接手续,使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习。各乡镇(区)招生办公室,由教育助理和中小学校长任负责人。

3、朝鲜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负责。农村小学要积极推荐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4、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小学生入学向居住地所处乡镇(区)中心小学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中学生入学向各乡镇中学直接申请转学,在城内可向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凤城四中、凤城七中申请转学,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在指定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时,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乡镇中小学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其他持护照申请入学的外国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接收外国学生资质的学校,没有接收外国学生资质的学校不得接收外籍学生。

5、市(区)内中小学招生工作中要坚持户口、房照及实际居住“三统一”的原则,切实执行“三年一户一学额”的招生政策。东方红小学、凤凰城区中心小学、凤山区中心小学要建立小学学生住宅信息管理台账,对入学学生住宅信息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教育局进行备案。

6、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分班,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每班人数不得超过45人,提倡小班化教学。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合理排座,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等。

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学籍管理,坚决遏制学生择校、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纳转学手续不全的学生,招收新生或接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考试。

7、强化履行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学校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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