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本次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8名。其中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各3名。
三、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及任期(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年5月12日前出生),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年5月19日止,逾期不予补报(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方式:市司法局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1)现场报名。市司法局综合法规科设置报名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接受现场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