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审核逐渐提速,上半年平均通过率约为51.79%,通过率下降的同时,证监会监管的力度却不断加强,现场检查的启动更是让不少企业选择退一步海阔天空。与其他类型项目对比,工程类IPO项目更是遭遇寒冬,截至目前,十七届发审委期间民营工程类IPO的通过率为0。低通过率与现场检查对企业和项目中介机构在IPO闯关过程中无疑是考验与挑战:IPO申报过程中如何进行辅导与规范?如何保证申报文件的质量?工作底稿如何达到完备?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工程类企业IPO因其财务的复杂性,律师尽职调查过程中应不仅限于纯法律问题,也需建立财务信号与法律的链接点,挖掘潜藏的法律问题。本文笔者尝试总结工程类企业IPO财务信号与法律的三个链接点,一方面避免该类型项目律师前期尽职调查或申报中“踩雷”;另一方面也为了解工程类IPO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链接点一:收入确认时点与招投标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年修订)》(主席令第86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修订)》(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业主方(工程建设单位)在拟开展相关项目时,应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建设主体再进场施工。
实践中存在业主方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即同意由相关建设主体(拟IPO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场施工,后续再补招投标的情形,企业在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并签署正式施工合同前已开展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该“先进场后补招投标”程序倒置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何发现及判断企业正在履行的施工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律师尽职调查过程中需建立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点与招投标合规性的链接:审阅施工合同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的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