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对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由各地区统一按7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今后缴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整政策执行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辽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丹东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户籍迁移、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11月10日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一)个人缴费
丹东市人民政府
对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一、指导思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为辽宁省丹东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纪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解决专用场所,实施标准化管理各地区要加强乡(镇、街道)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专人负责,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保障辽宁丹东市地图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可根据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一定的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市内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明确为市社保局派驻各区的社保分局;各区政府要依据服务对象数量核定工作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及核拨所需工作经费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丹东市东港市地图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确保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划拨至个人账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一)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辽宁丹东市中心医院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任务目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基金监督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补助10%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交费,自本意见实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据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据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要将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整合形成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的省级集中打好基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要优化财政辽宁省丹东市邮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组织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到2020年前,为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业务做准备;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到2015年末,做好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辽宁丹东市地图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各项基础工作;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三、参保范围
(二)集体补助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丹东市交通违章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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