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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阻截在法庭之外的陈述丹东中院的良心

丹东市中院无故取消6月9日宫绍洪、于永芳行政案开庭的原由

各位法官:

我是本案诉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的原告、是年—年刑事案的当事人之一。无论是我们现在的行政还是当年刑事案子真的不用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所涉及的职能却不敢拿在阳光下进行,其原因“宫绍洪案”是一个没有罪实、没有罪据,是当年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孔宪敏、国保大队长王润龙等人制造的的假案。

然而,十年艰辛申控我们却屡屡遭受执法者阻截、打压,症结在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国税局、东港市法院、丹东市中院等部门惧怕年“宫绍洪文字狱案”告白于天下,于是()东刑初字第49号、()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案相关的行政案要进入立案、庭审会难上加难。

年3月17日东港市法院无故取消宫绍洪、于永芳诉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庭审并枉法裁判、3月19日于永香赔偿案及6月9日宫绍洪、于永芳诉东港市国家税务局上诉三个案子丹东市中院无故取消开庭,并于6月10日作出了枉法裁判,上述两院对于我们案子审理多次程序违法,多次枉法裁判,下面是东港市法院、丹东市中院对宫绍洪、于永芳诉东港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纠纷案枉法裁判的证据。

一、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的答辩状:

1、答辩状称本案是答辩人受东港市公安局委托所办理的涉税案件。

2、答辩状称案件中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均是由东港市公安局所提供的,并且都是复印件。

众所周知立卷入档决不该是复印件。如此的复印件怎么可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没有事实依据。(后附图1: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的答辩状)

二、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征求意见的函:东国税函15号

1、函的文书第一页名头是辽宁省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二页是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的文书,落款的公章是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一页与第二页无法衔接,所讲不是一个事,时间是年1月2日,被告故意提供假证。作为职能部门的文书是规范和严谨的,对于这份文件头页与尾页不仅是两个部门的,而且尾页内容是宫绍洪的告知时间,东港市国税局想用障眼法证明于永芳的信息公开告知不超期。落款的公章是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落款的时间与宫绍洪、于永芳的行政复议时间不符,有目的故意筹拼!故意造假!(后附图2:东国税函15号)

在一审法庭上被告说:这是把两个文书合到一起,内容也不符,前后也接不上。

2、被告在东国税函[]15号征求意见的函:按照《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十五条之规定征求你局意见。新行政诉讼法(6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工作规程不是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依据征求公安局意见,公安局不是第三方,把东港市公安局定位第三方是严重错误和违法。

三、东港公安局东公函18号案件意见的回复函:

1、回复函称“公安局提供—、—两本税务稽查案卷内所涉及到公安机关的询问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这不是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的于永芳的东国税罚14号行政处罚卷宗。

2、回复函称“经我局审查认为案件涉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把于永芳定为第三方,于永芳不是第三方,既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也不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办案单位和权利人,都不可以成为第三方。(后附图3:东公函18号)

四、东港市国税局东国税告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告知书称因东国税罚14号处罚卷中的询问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复印件不可以立卷归档和作为证据,把复印件的卷宗,作为处罚当事人的依据,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

2、告知书称依据《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十五条,我局于年11月24日向东港公安局去函,征求其对于永芳涉税案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十五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向第三方(公安局)征求。公安局是办案单位代表政府履行行政职责的办案机关绝不是此案件的第三方。

3、告知书称东港市公安局于12月9日答复,认为此案卷中所涉及公安机关的询问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涉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复印件涉密说明卷宗的证据材料是假据;故意把申请人涉案当事人视为第三方,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以涉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这是抗拒法律。

4、在东港市法院一审庭审中被告出示的东国税告1号与答复原告东国税告1号的不一样,把与被告东港市国税局不利之处删掉改动,纯属故意造假证据。(后附图4:东国税告1号)

五、政府信息告知书邮单:

1、是年12月19日邮单证明:(于永芳11月17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12月19日答复,已超过15个工作日长达30多个工作日。

2、东港市国税局延期答复没有任何告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另外公安局不是第三方。证明超期答复,程序严重违法。(后附图5:年12月19日邮单)

六、东港市法院()东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再次枉法裁判

1、判决书中称作出东国税告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1)因东国税罚14号处罚案卷中所涉及到的讯问材料和复印件东港市公安局提供;(2)讯问材料和复印件涉密。

东港市国税告知书原文:因东国税罚14号处罚案卷中所涉及到的讯问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东港市公安局提供;认为此案卷中所涉及到的公安机关的讯问材料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涉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东港市法院擅自改变东港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于永芳作为今天案件的原告和年的涉案当事人怎么会成为第三方?东港市法院故意造假偏袒被告,东港市法院执法犯法。

2、东港市法院判决判决书中称:在法庭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东港法院对原告代理在法庭质证词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3、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永芳与另案宫绍洪,自年1月至年6月间销售“武强年画”,偷逃增值税。

年宫绍洪宣传、销售武强年画被东港市工商局行政处罚40万元,年6月份又被教养一年,年11月份宫绍洪第三次被抓,同一行为年东港市国税局已是重复对宫绍洪进行行政处罚。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税罚15号写到“宫绍洪:经我局(所)于年6月6日对你(单位)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其他情况进行了检查”。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税罚14号写到:“于永芳:经我局(所)于年6月6日对你(单位)年6月1日至年5月30日情况进行了检查”。

东港市法院为什么把宫绍洪、于永芳的时间故意写的模糊不清,目的再次用障眼法,掩盖东港市公安局利用工商局、税务局对宫绍洪进行重复处罚以掩盖贪窃钱财的犯罪事实。

4、判决中称:“被告(东港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东港市公安局转送的相关材料后,与年6月11日作出东国税罚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生效;本院认为,原告在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已向当事人公开。”

法院一面采信东港市国税局、东港市公安局以涉密为由,又认为原告在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已向当事人公开。”前后矛盾。

年刑事案件庭审后我多次要求公开听证。

然而,事实却与东港市法院认为相反。年1月24日东港市国保大队长、东港市公安局长孔宪敏等人没有出据任何法律手续,非法搜走宫绍洪、于永芳等人筹办道德学校70余万元钱物,并拘留15天,出来后到公安局追要钱物4个月无果。

6月6日再次被孔宪敏、王润龙等人非法搜走20万元钱物,把宫绍洪等三人教养一年。

年6月出来后,继续上告到丹东市中院,11月25日再次被抓捕,孔宪敏、王润龙三次共非法搜走万元的钱物不知去向,我们向多个部门控告,都告知已交税收罚款,却没有任何凭据。

年1月17日没有实质性刑事开庭,7位当事人6小时就完成了整个庭审程序,没有举证、审证、质证,没有证人出庭、没有证人证言,只是一个形式开庭,我讲的都是事实有据可查,东港市法院当时有同步的录音录像。长达2年制罪、造罪的判决于年9月4日出炉了,刑事判决书中写到:应交税其中增值税:.94元,到底是否扣交了收款?什么依据?什么证据?我们无从得知。

东港市法院年3月17日庭审的判决:“原告在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已向当事人公开。”继续在歪曲事实。判决如下:

东港法院面对着东港市国税局的违法证据,面对东港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依然视而不见,依然枉法裁判:驳回原告于永芳的诉讼请求。

丹东市中院无故取消宫绍洪、于永芳诉东港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纠纷案6月9号的开庭,剥夺了宫绍洪、于永芳的合法权益,6月10日依然作出了枉法判决: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就是丹东市中院枉法认定的有效证据。仅这些证据足证丹东市中院、东港市法院是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国税局的帮凶,都是冤案的制造者,是法律的破坏者。(后附图6:东行初字号、丹行终字第号判决书)

七、各位法官:

调取税务行政处罚卷宗是法律赋予我的合法权益,公开其内容是国税局的职责,为什么要征求公安局的意见?为什么如此的刁难申请人?无奈我向东港市国税局依法提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宣传销售武强年画税务处罚东税罚14号处罚卷宗相关政府信息内容,东港市国税局以涉密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

密在哪里?我们是武强年画博物馆的义务宣传员,武强年画博物馆是爱国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是国防教育基地。我们背着武强年画,穿街走巷的宣传,寒来暑往,承受着无尽的艰辛和磨难,遭受到无数次打压和不理解。我们没有人开过工资,每个人都是自愿奉献者,用汗水、口水、泪水的付出使武强年画传统文化,在民间有了一定的市场,使很多人对传统文化有了更深的理解,使我们加深了对祖国的爱、对民族的爱、对大众的爱、对党的爱、对领袖的爱,起到了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作用。我们行为并没有错。然而,我们正当诉求却遭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职能多方面的封锁和阻截,无非就是怕这桩罕见冤案内幕暴露出来,这就是密吧!

各位法官:

我由衷祈求包公出现,衷心希望东港市法院、丹东市中院的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是真正的法律信仰者和真正的法律忠诚执行者,只有这样,公平、公正的天平才不会倾斜,法律才有尊严!法庭才会庄严!法院才有公信力!

原告:于永芳

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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